会员服务
基层工会组建工作说明
2021-01-27            阅读量:123

一、组建工会的意义

1、工会性质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工会职责

中国工会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维权观,促进完善社会主义劳动法律,维护职工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中国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按照促进企事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事业的发展。

3、建会要求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职工在开业或者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建立工会。

二、组建工会的形式

1、组织原则

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

工会各级组织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成立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2、组织架构

工会委员会: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经费审查委员会:凡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工会基层组织,必须在选举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

女职工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三、组建工会的准备工作

1、提出建会申请

工会筹备组提出建会申请,向本单位同级党组织报告,向上一级工会请示(参考样式见新建会文件夹附件1),上一级工会作出批复(参考样式见新建会文件夹附件2) 。

工会筹备组的成立,要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帮助指导下进行。筹备组成员的产生,已建立党组织的单位,由党组织提出工会筹备组的人选,经上一级工会同意;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单位,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筹备组,或者由职工选出自己的代表,向上一级工会提出申请,由上一级工会与单位和职工共同协商,确定筹备组人选。

2、起草会议文件

起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议程(参考样式见新建会文件夹附件3) 、选举办法(草案)等(参考样式见新建会文件夹附件4) 。

会员 100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1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可以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3、选举会员代表

人数:会员在100至200人者,代表不少于会员的30%;会员在201至5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5%至20%;会员在501至1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0%-10%;会员在1001至5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10%至6%;会员在5001人至10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5%。会员超过万人的大型企事业单位,会员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

组成:企业单位中工人会员代表,学校、科研单位中教职员工和科研人员会员代表,一般应占会员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代表资格:

(1)认真学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工会工作的精神指示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保持和增强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关心和关爱工会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受到职工群众的拥护和信任。

(3)爱岗敬业、扎实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4)忠实履行代表职责,具有议事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

(5)中国工会会员。

选举程序: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车间(部门)工会组织要按照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代表条件,组织会员反复酝酿、充分讨论后提出名单,上报基层工会综合平衡后,经会员民主选举,产生正式代表。

任期:会员代表任期与基层工会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从每届工会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完成后为止。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4、推荐候选人

资格:工会委员会的委员、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主任、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主任的选举均应设候选人。候选人应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组成:工会委员会候选人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劳模(先进工作者)、一线职工和女职工代表。

推荐方式:一般以车间(部门)工会组织为单位,由会员经过充分酝酿讨论,民主推荐,不排斥会员联合推荐、会员自荐、同级党组织或上级工会推荐等方式。由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车间(部门)工会组织意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工作要求:

1、要同时推荐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2、候选人建议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要主动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汇报情况。

4、推荐候选人——工会委员会

委员人数:按会员人数确定,不足25人,设委员3至5人,也可以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加入联合会);25人至200人,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设委员7至15人;1001人至5000人,设委员15至21人。5001至10000人,设委员21至29人;10001人至50000人,设委员29至37人;50001人以上,设委员37至45人。

选举方式: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应差额选举产生,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应不低于5%。

4、推荐候选人——经费审查委员会

委员人数:一般3人,设主任1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1人。基层工会的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选举方式: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一般可等额选举。

四、组建工会的选举程序

1、召开大会

审议通过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宣布应出席和实际出席的人数,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审议通过大会选举监票人建议名单,监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推选。

审议通过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应先将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 (主持词参考样式见新建会文件夹附件5)

2、选举委员——投票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能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参考样式见新建会文件夹附件6)。

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如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可以在选举单位设立的流动票箱投票。流动票箱只能作为投票的一种辅助形式。

2、选举委员——计票

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清点选票,进行计票。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2、选举委员——当选

被选举人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遇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且符合工会委员会名额规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八条),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大会主持人应当场宣布选举是否有效及选举结果。选举不能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

3、选举主席(主任)——工会主席

工会委员会设主席1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席1人。

召开第一届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主席、副主席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等额选举产生。

工会主席、副主席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一般在经营管理正常、劳动关系和谐、职工队伍稳定的中小企事业单位进行。

3、选举主席(主任)——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

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1人

召开第一届经费审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选举主席(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

女职工委员会设主任1人。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

4、报告选举结果

基层工会委员会及其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主任、女职工委员会及其主任的选举结果,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参考样式见新建会文件夹附件7) 。上一级工会自接到报告15日内应予批复(参考样式见新建会文件夹附件8) 。违反规定程序选举的,上一级工会不得批准,应重新选举。

5、申请法人登记

基层工会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具备社团法人资格的工会可以设立独立经费账户。企业依法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工会自主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基层工会申请:需提交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样式见法人登记文件夹附件1 )一式两份;《天津市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申领表》(样式见法人登记文件夹附件2 )一式两份;上一级工会批准第一届工会委员会成立的批复复印件一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行政出具办公场所证明原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镇、街、开发区工会审核:审核机关须严格按照《天津市工会系统法人资格登记工作暂行规程》要求审核要件,要件不齐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要件齐全的盖章确认。

区总工会核准发证:发证机关在审核基础上对要件进行核准,材料完备的,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发证,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需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开户:基层工会在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后自行到银行开设工会账户

五、组建工会后的调整程序

1、补选工会主席(届中调整)

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相应民主程序进行补选。

补选主席,如候选人是委员的,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如候选人不是委员的,可以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补选为委员后,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补选主席的任期为本届工会委员会尚未履行的期限。

补选主席前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主持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届中调整程序、选举结果报告、上级工会批复参考样式见届中调整文件夹附件1、2、3)

2、换届选举

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任期自选举之日起计算。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委员、主席、主任可以连选连任。

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遇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上一级工会负责督促指导基层工会组织按期换届。

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主持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要审议通过上届工会委员会工作报告、上届工会委员会财务工作报告、上届经费审查委员会经费审查工作报告。

(换届选举相关材料参考样式见换届选举文件夹附件)

3、变更工会法人登记

已有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工会组织申请变更证书内容需提交:

工会法人资格变更登记表(样式见法人登记文件夹附件3)一式两份;

《天津市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申领表》(样式见法人登记文件夹附件2)一式两份;

上一级工会批准第一届工会委员会成立的批复复印件一份;

变更内容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换届或届中调整批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原法人资格证书;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无变更事项的工会组织换领新版工会法人资格证书需提交:

《天津市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申领表》(样式见法人登记文件夹附件2)一式两份;

上一级工会批准第一届工会委员会成立的批复复印件一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换届批复(如果届满);

原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有效期到期换证的工会组织:

需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换证手续,并提交:

《天津市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申领表》(样式见法人登记文件夹附件2)一式两份;

上级工会批准本届工会委员会成立批复复印件一份;

原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六、参考依据

1、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国工会章程》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天津市工会系统法人资格登记工作暂行规程》

2、相关书籍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辅导读本》

《工会组织工作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