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模范
北辰区 “劳模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
2021-01-06            阅读量:102

       第一条 为弘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和劳模精神,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建设科技北辰,实现科学发展”中的示范引领和骨干带头作用,加快培养高技能专业人才、高素质创新人才,推动北辰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总工会文件精神工作目标,区总工会将在全区范围开展 “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为规范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创建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模创新工作室是由在技术、业务方面有专长,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的劳动模范作为负责人,并以劳模名字命名,同时有相关人员组成的创新团队。
    第三条 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基本条件是:
     1、有劳模领衔:至少有一名市级以上劳模为领军人物;
  2、有创新团队:团队专业技术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相对合理,团队协作氛围浓厚;
  3、有攻关项目:每年至少有1个企业立项的创新课题或攻关项目;
  4、有创新成果:每两年至少有1-2项成果得到有关方面的认可或认定,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有场地经费:有相对固定、满足工作需要的活动场所,及用于创新活动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创新内容主要包括:选准领军人物、搭建团队平台、解决生产难题、培育团队新人,做好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机制创新工作。
  第五条 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创建活动的开展,努力成为企业的智囊团、岗位的创新源、项目的攻关队、人才的孵化器和团队的方向标,带动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持续深化。
  第六条 劳模创新工作室的主要任务是:
弘扬劳模精神,发挥劳模业务专长和技术优势,积极围绕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创新活动,推动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积极发挥劳模“传帮带”作用,开展技术培训、业务交流、高师带徒等活动,着力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职工。
  第七条 劳模创新工作室由所在单位工会推荐,经所在单位党政认可后,由区总工会考核评审命名。
  第八条 建立管理制度。劳模创新工作室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劳模创新工作室学习交流、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九条 建立台帐制度。劳模创新工作室应建立创建活动台帐、创新成果台帐和成员发展台帐。所在单位工会应建立劳模创新工作室管理台帐,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条 建立考核制度。劳模创新工作室对自身工作进行定期自检;区总工会和工作室所在单位工会,要加强对劳模创新工作室的管理和考核,考核情况定期向市总工会备案。
  第十一条 劳模创新工作室日常工作活动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承担。对于被命名的“劳模创新工作室”,区总工会将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其开展创新活动,并保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 区总工会主要负责做好 “劳模创新工作室”的指导和服务。同时积极搭建交流平台,促进全区“劳模创新工作室”相互学习交流,促进共同提高。
  第十三条 实行动态管理。“劳模创新工作室”每五年为一个管理周期,区总工会将在周期末对已命名的“劳模创新工作室”进行考核,对于考核不达标者,将不再保留其 “劳模创新工作室”称号。
  第十四条 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创新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的重要实践活动,需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争取党政的重视和支持,将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活动列入工会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企业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规划。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要关心劳模创新工作室成员的成长进步,保护劳模创新工作室成员的创新创造热情,在总结推广创新成果、推荐申报创新先进人物时给予关心和扶持;在组织疗休养、考察交流、培训学习和进修深造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要加强宣传,广泛宣传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劳模创新工作室的成果或做法,积极引导广大职工以典型为榜样,扎实工作,创先争优。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要利用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平台,把创建过程作为学习宣传先进的过程,努力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把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打造为工会工作的品牌项目,将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北辰区总工会
2013年7月25日